“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大都会人寿湖北分公司与您共驭美好未来 2021年6月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第9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大都会人寿湖北分公司以“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为主题积极组织开展“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与您携手,共同识别及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一、三要件,准确识别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三要件: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陷阱诱惑,千万别踩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 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守住底线,共驭美好未来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抵制非法集资陷阱,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中国警讯 杨殷 易刚 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