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纪委、省监委、省高院、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青海省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办法》。《办法》共24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有关规定,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录。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办法》要求各级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明确了11项工作职能。同时,要求建立针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机制,梳理了《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常态化险情处置指引》,明确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一级险情、二级险情、三级险情行为发生后的处置原则和措施。结合近年来屡见不鲜的扰乱法院办公、庭审秩序和威胁、诽谤、侵扰、伤害法官事件,《办法》从组织保障、硬件配置、机制建设和配套举措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一线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郝光华) |